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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

广仁驾校:2007-5-8 16:08:25--文章来源:中国企业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交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劳动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构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精神,提出以下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若干经济政策:
  一、加大城市公共交通的投入
  (一)城市公共交通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城市公共交通的投入要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要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投入、补贴和补偿机制,统筹安排,重点扶持。
  (二)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资金投入力度。城市人民政府要对轨道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场站建设,以及车辆和设施装备的配置、更新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扶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要用于城市交通建设,并向城市公共交通倾斜。
  (三)开拓多元化投资渠道。在地方公共财政投入的基础上,各地要按照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总体要求,鼓励社会资本(包括境外资本)以合资、合作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公共交通投资、建设和经营,通过实施特许经营制度,逐步形成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格局。
  二、建立低票价的补贴机制
  (一)要继续实行城市公共交通低票价政策。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是城市交通的主要载体,必须实行低票价政策,以最大限度吸引客流,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利用效率。各种城市公共交通方式之间也要建立合理比价关系,实现优势互补,提高整个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运行效率。
  (二)要按照《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管理机制。要在兼顾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充分考虑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成本和居民承受能力,科学核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要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听证制度,提高票价制定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
  (三)对于实行低票价以及月票,老年人、残疾人、伤残军人等减免票政策形成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政策性亏损,城市人民政府应给予补贴。补贴应按月或季度定期及时拨付到位。不得拖欠或挪用。
  三、认真落实燃油补助及其他各项补贴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规定,成品油价格调整影响城市公共交通增加的支出,由中央财政予以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二)要建立规范的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和补贴制度。要按照国办发[2005]46号文件的精神,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实行严格、规范的成本费用审计与评价制度。定期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价,在审核确定城市公共交通定价成本的前提下,合理界定和计算政策性亏损,并给予适应的补贴。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成本必须向社会公开。
  四、规范专项经济补偿
  (一)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有责任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和政府指令性任务。所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包括国有、合资、外资及民营)都应承担此类服务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二)城市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和国办发[2005]46号文件的规定,合理准确地界定社会公益性服务项目。社会公益性服务项目必须报经省级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三)享受免费或优惠的乘客必须持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联署签发的有效证件乘车。享受免费乘车的老年人、残疾人办理乘车证件之前,需由有关部门为其办理意外伤害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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